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农业项目执行管理细则(试行)

(1997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提高管理效果,根据“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农业攻关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执行管理细则。

第二条

  “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当前和未来我国农业生产急需的共性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科技攻关的指令性和主导性科技计划,归口国家科委管理。

第三条

  农业科技攻关以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小康和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为主攻方向,以提高农业生产综合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与资源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立项与计划编制

第四条

  立项指导方针和原则

  “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计划的立项,要坚持“任务来源于生产、成果服务于生产、效果受检于生产、发展依赖于生产”的基本方针。重点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跨部门、跨行业,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科技问题。

  立项的基本原则是:突出应用,突出技术创新,突出社会效益大的领域,突出力量集成,突出发展与改革的结合。对于符合以上五个突出原则的关键性、战略性、综合性跨省区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条

  立项程序

  1、国家科委农村科技司按照国家“九五”科技工作的总体布置和农业科技发展与改革的需要,确定相应的范围和重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委),提出“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一)。

  2、国家科委农村科技司依据国家制定的“九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创新、可行和效益等立项原则,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综合、筛选各部门上报的建议项目,提出“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计划预选项目,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审定。

  3、已经通过审定的预选项目,由国家科委农村科技司委托有关部门(地方科委)组织编写“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二)。

  4、国家科委农村科技司组织有关部门(地方科委)和专家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确定项目组织部门,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商综合计划司同意后,由国家科委农村科技司主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会专家人数一般为11--13人。项目组织部门要提前5--7天将有关论证材料送到专家手中,与会专家要本着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全局观点出发,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可行性及项目组织部门和课题主持单位的选择提出意见。

  5、项目组织部门根据专家论证的意见,补充、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十份报国家科委农村科技司。

  6、国家科委农村科技司对项目组织部门上报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综合计划司审核后,以国家科委发文批复。

第六条

  项目申报时间

  “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项目由各部门科技司(地方科委),根据本行业(地方)“九五”科技发展的重点,每年七月底前向国家科委农村科技司申报攻关项目建议书。国家科委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安排攻关计划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的“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项目,纳入到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划,由国家科委农村科技司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地方科委实施。

第三章 计划实施与组织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启动的“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项目,要按照分解的课题编定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并进行论证(附件三)。课题论证分两个层次进行,重中之重项目,按国家科委“九五”重中之重项目管理意见执行,其它项目均由项目组织部门组织论证,报国家科委审批。课题论证专家委员会一般为9-11人。

第九条

  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通过后,由项目组织部门和课题主持单位根据国家科委批复的课题分解、专题设置及经费安排意见,进行专题承担单位的选择和合同签订工作。

第十条

  专题招标和选择承担单位

  1、“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专题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布指南,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由课题主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关于《“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向有关行业和单位发布攻关专题招标指南。指南内容包括专题名称,主要研究内容,攻关目标等。同时公布相应的专题招标申报程序和有关的文件要求。未设课题的项目由项目组织部门负责办理。

  2、专题投标单位根据发布的专题招标指南,填写“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专题投标书(附件四),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签署意见上报到课题主持单位(部门)。

  3、课题主持单位(部门)要对专题投标书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科研、生产、管理三方面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9个。同时课题主持单位要对专题投标单位和专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和实力考察,择优选择专题承担单位。专题投标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项目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将书面意见报送国家科委农村科技司。如对项目组织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国家科委农村司提出仲裁要求,由国家科委农村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后提出仲裁意见。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

  专题承担单位确定后,由课题主持单位(部门)负责与专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科委认定后生效。合同执行期一般为2--3年,确需3年以上完成的,执行期限可分为两期。

第十二条

  编写专题实施方案

  为保证攻关专题有计划地实施,专题合同认定后,专题承担单位要编写专题实施方案(附件五)上报课题主持单位(部门)和项目组织部门,并按实施方案组织专题落实和实施。

第十三条

  鉴于农业科技攻关专题内容涉及面较广,具有比较突出的区域特色,在专题组织落实中,可根据需要将专题分解为若干个子专题。子专题合同可参照专题合同格式。

第十四条

  “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计划在组织管理上设项目、课题和专题三个管理层次,分别由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和专题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实施。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协助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

  1、批准立项和编制年度计划;

  2、确定项目组织部门,审批课题主持单位,直接协调、组织某些重大项目;

  3、组织项目及有争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会,审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认定专题合同;

  4、根据专题合同会同财政部下达经费;

  5、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评估;

  6、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2、选择课题主持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所属课题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会;

  3、审核专题承担单位和专题合同;

  4、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课题、专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照组织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六)和经费决算及有关统计报表报国家科委农村科技司;

  5、负责编写项目下一年度攻关计划及经费预算(附表1),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报国家科委农村科技司;

  6、依据年度执行情况和检查评估意见,提出课题调整方案,报国家科委认定;

  7、负责组织课题的验收和专题的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七条

  多个组织部门的项目,项目第一组织部门上报的材料应在综合各组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各方不同意见要注明,并抄送项目其它组织部门;其他组织部门应协助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对项目组织工作中的重大分歧意见书面上报国家科委。

第十八条

  课题主持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

  2、编写发布攻关专题招标指南,组织专题招标和评审,择优确定专题承担单位和签订专题合同,报项目组织部门审核;

  3、监督、检查专题经费使用情况,负责课题、专题年度经费决算的审查、汇总;

  4、负责课题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专题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项目组织部门提出专题调整意见;

  5、组织协调专题之间业务、信息与学术交流;

  6、负责向项目组织部门编报课题执行情况报告,经费决算及有关统计报表;

  7、按国家各部委和项目组织部门要求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专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编写攻关专题合同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攻关专题合同,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攻关任务,并接受上级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3、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攻关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4、负责本专题工作计划的制定,业务、信息与学术交流;

  5、按要求向课题主持单位和项目组织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经费决算、统计报表和本年度专题工作计划报告,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

  6、攻关计划完成后,负责编写专题研究总结报告和准备有关材料,接受验收。具备成果鉴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鉴定。

第二十条

  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专题合同转拨专题经费;

  2、负责督促检查专题承担单位执行专题合同的情况并保证其按合同完成任务;

  3、协助解决专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外汇、物资、劳动指标等有关支撑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专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本攻关研究的有关领域和相应生产情况,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学研究实践经验;

  2、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组织协调各单位、各学科联合攻关;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每年有2/3以上的时间从事本专题研究工作。要注意选拔中青年科技人员担任专题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保证攻关任务的顺利实施,“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项目原则上要设立项目专家委员会,参与项目的管理。项目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由不具体承担本项目攻关任务的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由项目组织部门推荐,报国家科委审批。项目专家委员会向国家科委和项目组织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向国家科委和项目组织部门提供对项目的咨询意见;

  2、参加项目和所属课题的可行性论证和实施方案的评审;

  3、参与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提供对项目需作调整或滚动实施的建议意见;

  4、参与项目和所属课题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涉及部门(地方)较多的重大项目可酌情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协助项目组织部门从事项目的技术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计划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凡承担攻关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将其纳入到本部门、本单位的计划管理之中。在攻关计划执行过程中,各级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性攻关指标,关键技术和存在问题。各项目组织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提出处理意见和总结管理经验,并及时向国家科委农村司上报项目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计划要严格按照合同和实施方案执行。在计划执行期间内不得随意更改专题名称、主要研究内容等。如确需对攻关研究内容、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由专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课题主持单位和项目组织部门审批,并报国家科委认定后执行。如对课题和项目进行调整,需由项目组织部门报国家科委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攻关计划执行过程中,课题、专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出撤销和暂停: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法完成攻关任务的;

  2、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攻关内容和其他科技计划有较大重复的;

  4、与攻关项目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等条件不落实并影响攻关任务完成的;

  5、攻关项目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等条件不落实的;

  6、参加攻关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7、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课题、专题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

  “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计划撤销的课题、专题,由课题的主持单位、专题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按职权范围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撤销的课题、专题如国家拨款有结余时,应全额上缴本部门财务部门,继续用于支持国家农业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十八条

  攻关计划实行滚动开放式管理

  1、为增强攻关计划的机动调节和应急能力,督促攻关任务按期或提前完成,并针对农业生产出现的重大科技问题组织攻关,“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计划要全面实行滚动的开放式管理。国家科委农村司根据财政拨款情况,项目论证及前期工作准备成熟程度,逐项开题,分年度实施。

  2、国家科委农村司和各项目组织部门根据攻关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已上项目、课题或专题,随时安排新的项目、课题和专题。提前完成攻产任务和目标的专题可以提前验收、鉴定。对连续两个完不成年度目标的专题,取消支持。剩余资金和部分仪器设备由项目组织部门回收调剂使用。

  3、新上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地方科委)提出建议书,报国家科委审定。立项程序按第六条执行。新上项目、课题或专题所需经费原则由项目建议部门(地方科委)筹集,申请国拨科技攻关经费不得多于经费预算总额的1/2。农业生产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由国家科委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中期评估和续签专题合同

  在攻关专题三年执行期满时,一般要进行中期评估的续签专题合同。专题中期评估工作原则上由项目组织部门负责。主要是对照专题合同进行检查评估,对确已完成任务并具备验收条件的要给予验收,对按期完成任务,需要继续进行攻关研究的,要签订续签专题合同。对未完成攻关任务的专题要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的经费可继续用于本项目内新增研究内容。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财政、有关部门、地方和专题承担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分为国拨攻关经费、部门(地方)配套经费、银行贷款、自筹经费等。

第三十一条

  国拨攻关经费使用要严格按三委一部联合下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组织部门每年要按规定编报经费计划和预决算报表。根据项目组织部门编报的专题经费预算计划,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负责分批将国拨攻关经费下达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经费后1个月内足额下达给专题承担单位。同时将经费下拨通知单抄报给项目组织部门和国家科委农村司。

第三十二条

  国拨攻关经费属专款专用,实行合同化、核算化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中间环节均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对攻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拨攻关经费是限于攻关科研活动直接需要的经费,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参与攻关活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专题承担单位。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标准。

第三十四条

  攻关任务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和鉴定的专题,专题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帐目。专题经费如有结余,可提取不超过10%的剩余经费作为对攻关人员的奖励。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由专题承担单位单独立帐管理,继续用于攻关研究。

第三十五条

  农作物品种选育实行“后补助”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作物育种工作,在育种材料、方法及技术上有大的突破,调动全社会力量培育新品种,“九五”期间在农业科技攻关资金运用方式上要建立新的机制,对“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项目实行“后补助”管理(具体办法见附件七)。获得新品种后补助经费支持的单位和个人,要与项目管理部门签订合同。经费管理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三十六条

  为评价攻关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计划制定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及投资效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不断提高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质量和水平,凡列入“九五”国家农业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课题和专题,在合同结束时,不论是否完成任务,都要进行全面验收。各级承担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要求提交攻关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提出验收申请并接受验收。验收工作在国家“九五”攻关项目验收办法没有颁布以前,参照“八五”攻关验收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

  专题组在攻关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如专题申请书、合同、实施方案、实验记录、设计图纸、试验报告等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归国家所有。在攻关任务结束后,要按照有关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凡属于保密范围的项目,一定要注意保密,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攻关计划完成后,凡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按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要求,由成果完成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鉴定和申报奖励。

第三十九条

  表彰和奖励

  在攻关计划执行期完成后,对于攻关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国家要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并在安排下个攻关计划时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项目组织部门可根据本项目执行管理细则,按需要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报国家科委农村科技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项目执行管理细则由国家科委农村科技司负责解释。